宪法的根本构造与教学内容探究 宪法的根本构造与宪法教学的核心内容 宪法虽然可以在不同意义予以理解,但是立宪主义意义的宪法是从西方引进的,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③中国宪法的特别性只能从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进展扬弃的角度予以把握
列宁曾经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这种说法很质朴,却最为直接地道出了宪法的核心价值诉求以及宪法最为主要的构成局部——根本权利标准
根本权利虽然重要,但它不是宪法里唯一重要的内容,由于根本权利规定得再完善,其自身却不能自然实现,只有将根本权利的义务担当者〔即国家机构或统治机构〕予以明确地标准,其实现才有现实的可能性
因此,传统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主要由根本权利标准与统治机构标准这两个局部组成
主流学说认为前者是后者的目的,后者是实现前者的手段
这就是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根本构造
[3]从内容布局上看,我国宪法典好像要冗杂得多,由于除了宪法正文中的其次章公民根本权利与第三章国家机构之外,我国宪法还有两个重要的组成局部,即宪法序言以及宪法正文中的第一章总纲
关于宪法序言是否是宪法的核心组成局部这个问题,我国宪法学界曾经有过协商
主要围绕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个论题而开放
④新近我国消灭的“政治宪法学〞提出了宪法序言承载着宪法核心价值诉求的重大观点
关于宪法序言是否重要以及重要到什么程度,必需对以下问题作出答复后才能予以说明:到底宪法序言中包含着怎样的根本性规定,这些规定与宪法总纲、根本权利标准以及国家机构规定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关系
通过对宪法序言进展教义学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觉察,序言的核心内容就是国家根本任务
而国家根本任务与宪法总纲诸条款之间又存在一般与特别的关系,即国家根本任务是统领宪法总纲的最高层次的公共利益条款
至此,我们可以认定,我国宪法的根本性规定包括三项内容,即根本权利保障、统治机构的架构以及国家根本任务的实现
在这三者中,根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