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下称《管理规约》)规定,为了规**小区业主监事会(下称监事会)的活动,督促业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监事会是小区业主大会常设的监督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业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及监事行使职权应坚持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及产生程序 第四条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就任及任期届满时间与业委会相同。监事会选举由业委会组织实施,筹备组在社区(或街道)的指导下与业委会选举同时进行。 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监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属于常住本小区的业主、业主配偶或成年直系亲属; 3、模范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自愿无偿为小区服务。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监事: 1、业委会委员、候补委员及其亲属; 2、本人或亲属已成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的; 3、本人或亲属在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就业的; 4、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员; 5、其他明显不适宜担任监事的人员。 第八条 监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产生: 1、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我推举; 2、十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推举一名监事候选人,但应得到被推举人同意; 3、在前述推举人选中,筹备组在社区(或街道)的指导下审核并确定最终的监事候选人。 第九条 监事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 选举按下列程序进行: 1、在业主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筹备组应将候选人情况在本小区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候选人基本情况、栋房号照片及主要经历; 2、筹备组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并收回选票,统计投票结果; 3、候选人根据预定名额及得票票数顺序当选,得票票数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但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次业主大会无效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投票。 委托他人投票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