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主体责任、负面清单各 30 条药品生产质量安全负面清单为进一步夯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生产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着力保障药品安全有效,积极推动药品高质量发展,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新颁布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制定《安徽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安徽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质量安全负面清单》,现予以发布
各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务必严格落实清单内容,全面履行主体责任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除从严落实上述清单规定外,还应全面落实《疫苗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安徽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安徽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落实药品生产质量主体责任负面清单
doc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 年 5 月 19 日药品生产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1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依法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药品管理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四十三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2 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按照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药物警戒工作
《药品管理法》第十二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3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
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生产活动全面负责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4 委托生产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