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服务规范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工业园区(通用厂房、仓储)(以下简称园区)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安全管理与服务,环境卫生管理与服务、绿化管理与服务、建筑物及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客户服务、突发事件处理等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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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4717—93《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16806—1997《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A503—2004DB31/T361-2006DB31/T429-2009DB31/387—2007GB2894GB/T10001DB31/199GB17051-1997《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规范》《商业物业管理服务规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安全标志》《公共信息标志图形符号》《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3 号,自 2000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自 2000 年 1 月 30 日起施行)《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93 号,自 2001 年 4 月 1日起施行)《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70 号,自 2007 年 5 月 5 日起施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 2006 年 1 月起施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64 号(2007)《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