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旅游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仔细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使全局公务接待工作更加法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结合局工作实际,特制定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连云港市旅游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条 公务接待主要是指与局有工作业务关系的来客,经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的接待安排。没有工作关系的来客一律不得公款安排。 第三条 公务接待根据“统一安排、对口陪同、勤俭节约”的原则,由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接待工作,相关处室予以配合。 第四条 国家、省局重要来客由办公室根据局主要领导意见,与市接待办协调安排。一般公务接待,由办公室和相关处室根据局领导意见拟定接待方案。 第五条 对口处室根据接待方案,提前与来宾进行衔接,落实来宾单位联络人和联系方式,准确掌握来宾抵达时间、乘坐交通工具情况,详细提供来宾迎接地点,确保方案顺利实施。 第六条 严格限制日常接待用酒、用烟标准,来客招待就餐标准一般不超过 100 元/人,用酒由局自备,其他接待用品和饮料要相对控制,剩余酒水一律退回办公室。 第七条 配合工作的外单位人员、县区局的同志因公务来局需要安排就餐的,应提前报经领导批准,由办公室通知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 60 元/人,3 人以下的来客限陪 1 人,3 人以上的来客限陪 2 人。禁止工作日午间饮酒。 第八条 公务接待需事先填写《来客接待单》,结算时凭此单和就餐明细表一起送局财务室审核,否则不予报账。 第九条 《来客接待单》要写清接待事由、来客人数和接待标准,一般不得超标准接待,如有特别情况,需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未经批准的超标准接待,超标部分不予报销。 第十条 来客的食宿安排一般由办公室人员签单,特别情况也可以由办公室委托参加接待的其他处室人员签单。未经事先同意的签单一律不予报销。来客需要住宿的,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来客接待一律实行“谁签单、谁负责”。接待费用要及时报结,局确认的定点接待单位至少一个月结算一次,一般在月底前结算。在其它地点就餐一般要在接待后五天内报结。 天水市地方税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法律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