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旅游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仔细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使全局公务接待工作更加法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结合局工作实际,特制定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连云港市旅游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条 公务接待主要是指与局有工作业务关系的来客,经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的接待安排
没有工作关系的来客一律不得公款安排
第三条 公务接待根据“统一安排、对口陪同、勤俭节约”的原则,由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接待工作,相关处室予以配合
第四条 国家、省局重要来客由办公室根据局主要领导意见,与市接待办协调安排
一般公务接待,由办公室和相关处室根据局领导意见拟定接待方案
第五条 对口处室根据接待方案,提前与来宾进行衔接,落实来宾单位联络人和联系方式,准确掌握来宾抵达时间、乘坐交通工具情况,详细提供来宾迎接地点,确保方案顺利实施
第六条 严格限制日常接待用酒、用烟标准,来客招待就餐标准一般不超过 100 元/人,用酒由局自备,其他接待用品和饮料要相对控制,剩余酒水一律退回办公室
第七条 配合工作的外单位人员、县区局的同志因公务来局需要安排就餐的,应提前报经领导批准,由办公室通知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 60 元/人,3 人以下的来客限陪 1 人,3 人以上的来客限陪 2 人
禁止工作日午间饮酒
第八条 公务接待需事先填写《来客接待单》,结算时凭此单和就餐明细表一起送局财务室审核,否则不予报账
第九条 《来客接待单》要写清接待事由、来客人数和接待标准,一般不得超标准接待,如有特别情况,需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
未经批准的超标准接待,超标部分不予报销
第十条 来客的食宿安排一般由办公室人员签单,特别情况也可以由办公室委托参加接待的其他处室人员签单
未经事先同意的签单一律不予报销
来客需要住宿的,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