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免费法律咨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完善路径探析--从制度与理念契合视角 内容摘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设立以来,被人民群众对其立法价值产生疑心
新近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的最高刑由 5 年提高到 10 年,能否到达目的
笔者认为这并不能使该罪摆脱为难境地,只有继续对本罪进行修改,并设置相关拱卫罪行,完善财产申报制度等配套制度,才能实现立法本意
全文共7250 余字
引言 自 1988 年设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化开展,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群体化、巨额化,国家工作人员收入灰色化,使人民群众对刑法该条款的立法价值产生疑心,被戏称为放纵贪官的“华容道〞
新近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十四条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 5 年有期徒刑提高至 10 年有期徒刑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的增加,受到各界热评,一时之间议论纷纭
有说这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得贪官“挡箭牌〞效用大减的;也有说提高刑期也还是重罪轻罚,不是治本之道的
有鉴于此,笔者试图从制度与理念契合视角对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一些理论上探讨,以使该问题能进一步的讨论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一)我国该罪的立法现状 1988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中增设了这一罪名,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责令其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局部以非法所得论
〞1997 年刑法将这一罪名纳入贪污受贿罪体系,并作出了“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明确规定
1999 年 8 月 6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009 年 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