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报批稿〕二○○二年十一月五日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加强广州市房地产测绘管理,标准房地产面积测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0
房产测量标准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说明:随着我市房地产的蓬勃开展,标准我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和作业行为,加强房地产测绘管理,就显失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本规定依据国家房产测量标准并结合我市的具体实际制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房地产登记、交易、评估、抵押、仲裁、拆迁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面积测算
第三条 主管部门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测绘管理工作
〔说明:此项明确了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及房地产测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房屋面积的一般规定(一)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在 0 米以上〔含 0 米〕的永久性建筑
房产测量标准
第 1 单元)(二)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房产测量标准
第 1 单元 8〕(三)结构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中外墙、内墙、间壁墙、垃圾道、通风道、烟囱〔均包括管道面积〕等所占面积的总和
房产测量标准
没有定义,故引自李和气主编的
房屋建筑面积测量
第 29 页〕(四)产权面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房产测量标准
第 1 单元 8
4)(五)建基面积:即建筑基地面积,指房屋的首层外墙勒脚线以上外围水平投影的占地面积
房产测量标准
没有定义,故引自穗国房字[1994]11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