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邮政管理条例广州市邮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建设和管理,促进邮政事业的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邮政部门应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广州市邮政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县级市邮电局负责其辖区内的邮政管理
规划、城建、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邮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组织邮政部门编制邮政通信进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及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 邮政局(所)的布局,按每处服务半径要求设置:市中心区为零点五公里;边远农村为五公里至八公里;其他地区为一点五公里至三公里
城市规划部门应将邮政局(所)建设列为公共建筑配套设施
邮政局(所)的建设标准:一等支局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千平方米;二等支局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千平方米;三等支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五百平方米;邮政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
每个支局还应配置不少于五百平方米的邮件装卸、转运场地
依据城市规划建成的邮政局(所),必须专门用于邮政业务,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因特别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 新建、改建的城镇住宅小区、工矿区、开发区,应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建设邮政局(所)
第八条 邮政局(所)由建设单位出资建成的,按建筑成本价与邮政部门结算;由邮政部门自行建设的,征用土地的地价,按市政设施征地标准执行
第九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邮政局(所)和设施时,建设单位应与邮政部门协商,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就近安排或另行建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另行建设的邮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