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劳务合同(19) 〔二〕甲方可以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可支配乙方加班加点,但每个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三〕项规定限制: 1.发生自然灾难、事故或者其他缘由,威逼劳动者生命安康和财产平安,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需准时抢修的; 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连续,必需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4.必需利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展设备检修、保养的; 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6.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四、休假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节日、公休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婚丧、预备生育、女职工劳动疼惜等假期的待遇。 五、劳动酬劳 〔一〕乙方工资支配形式、标准: 1.甲方依据政府有关企业职工工资,特别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工资形式和工资标准。 2.乙方试用期工资_元/月;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定为_元/月。甲方可按企业工资制度调整乙方工资。 〔二〕甲方每月如期发放货币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 〔三〕甲方支配乙方加班,平常和休息日加班无法支配补休的,按不低于国家〔含省、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加班工资。其中: 〔1〕支配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加班工资,如加班时间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的,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2〕休息日加班,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3〕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300%加班工资。但乙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应以确定周期综合计算,属加班时间局部,应按加班工资计发。 〔四〕非因乙方缘由所致的的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按本条第〔一〕项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按不低于本市规定的失业救济标准发给乙方生活费。 〔五〕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预备生育假、女职工劳动疼惜假期间,甲方按不低于本合同确定的乙方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