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业财务会计制度 来源: 北京市律师业财务会计制度 【发布单位】80103【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5-01-01【生效日期】1995-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北京市律师业财务会计制度〔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适应律师业的开展,标准律师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那么
企业财务通那么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律师机构〔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是北京市律师业的主管部门
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审计局负责对北京市律师业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设立财务机构
财务机构由主管财务的领导、会计和出纳组成
第六条 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资格,凭会计证上岗
未配备合格专职财务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委托记帐公司代理记帐
第七条 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的任免,应报经北京市司法局主管部门同意
会计人员因忠于职守、坚持原那么,而被错误处理的,主管部门有权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玩忽职守,丧失原那么,不宜担任财务工作的,主管部门有权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换
新成立律师事务所会计人员的资格,应报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八条 会计人员调开工作或者离职,必须在负责人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必要时,可以由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月、季、年〕
会计年度根据日历年度确定,即自公布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有外币现金的单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