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签订仓储合同 怎样签订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别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别特征。 仓储合同特征? (l)仓储的货物全部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临时转移,而货物的全部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全部。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需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分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需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分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仓储合同留意事项? 1、主体方面 (一)保管人的资格 并不是任何个人或单位都能够从事仓储业务的,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所以在签订仓储合同之前,确定要查明保管人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并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 (二)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的状况 当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时,存货人应留意审查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主要留意以下两点: 1、该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权托付书。在授权托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授权权限、期间,并由托付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 2、代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代订仓储合同,凡是超越代理权限而订立合同的,将因无权代理而导致合同无效。 2、仓储物 (一)仓储物是否违法 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精确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 (二)合同中应注明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 1、由于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托付储存保管的货物,对于存货人来说,无论其为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应妥当保管,以免发生损毁,而且在保管期满后应当按商定将原物及其孳息交还存货人或其托付的第三人。因此,必需在合同中对货物的.品种或品名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2、货物的数量依据保管人的存储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以法定计量单位计算;货物的质量应使用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标明,如货物有保质期的,也应一并说明;货物的包装由存货人负责,有国家或者专业包装标准的,执行规定标准,没有有关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商定。 (三)仓储物的验收内容、出入库手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