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 都 市 法 律 规 范 散 装 食 品 标 签 标 识 的 要求2024 年7 月27日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食药办〔2024〕235号印发,根据2024年8 月2 日《关于更正〈成都市法律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中散装酒类食品范围和酒精度表示范围的通知》(成食药办〔2024〕238 号)更正,根据2024年8 月19日《关于修改〈成都市法律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 的通知》(成食药办〔2024〕263 号)修订。 1 散装食品的定义 无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预包装(即无预先定量包装、无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食品原料、加工半成品,包括散装酒类食品(酒精度低于%vol 的无醇饮料酒;酒精度大于%vol 的饮料酒,包括蒸馏酒、发酵酒、配制酒以及其他含酒精成分的饮料;以下同)。 不包括新奇果蔬、以及需要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包括特别食品,不包括网络食品交易、餐饮服务(销售的自制泡酒除外)、现制现售的食品。2 基本要求 鼓舞参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4)的要求,设置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标示项目。 当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标示项目、标示内容有明确要求时,应根据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执行。 散装食品原有标签标识设置的强制标示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应根据本要求进行法律规范。 标签标识及标示内容应清楚、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3 强制标示项目及标示内容要求 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强制标示项目为: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以及散装酒类食品应标示的项目。 散装酒类食品应根据《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24)、《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24)的要求,标示酒精度和“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 散装酒类食品中的散装白酒,应根据《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标示产品执行标准;标示产品执行标准的散装白酒,应同时标示该散装白酒的生产工艺类别。 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的自制泡酒,应根据《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盛装容器上标示酒类生产者名称和泡制材料的名称、数量、泡制日期。 标示保质期的散装食品,应同时标示贮存条件;可免除标示保质期的散装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