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责任告知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责任 告 知 书 2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为了提高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广阔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企业安全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法律规范的规定,结合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的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规定》的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湖北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程》 、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程》;十堰市《十堰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标准》及本工程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特对本工程的安全监督工作进行如下告知: 一、安全监督机构的告知内容 施工安全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1、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2、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4、组织或参加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二)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的主要程序: 1、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2、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 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4、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 续; 5、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有权实行下列措施: 1、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3、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临时停止施工; 4、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5、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 工程项目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施工结束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