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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几种形式及其效力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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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几种形式及其效力高低 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几种形式及其效力高低 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房屋属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未经转移登记,所有权不转移。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的进展,经济体制改革、开放搞活取得成效,房地产法律关系也呈现出多姿多彩的情况,原来的房地产理论已不能适应房地产法律关系的进展,我国对房地产法律进行了大量的修定,最近几年我国颁布的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已经放弃了传统的民法关于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的原则,向符合客观经济关系的方向进展。下面我们从新旧的法律法规比较来看: 原来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第九条规定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信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买私卖城市私有房屋。严禁以城市私有房屋进行投机倒把活动。《城市房屋产权户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凡未根据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六十条规定:......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 第六十二条规定: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现行法律放弃了原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关于房产过户必须登记的规定,把房地产所有权转移和登记作了分开陈述,并没有把登记作为房地产所有权转移的必须条件,只是把登记作为房地产所有权转移较明显的法律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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