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一般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方法〔1997〕
1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方法〔2000〕
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24〕
16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方法〔1997〕 〔1997年1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1月14日 证委发〔1997〕81号〕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开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第三条 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基金活动及与该活动相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募集与交易第五条 基金的设立,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第六条 基金发起人可以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也可以申请设立封闭式基金
第七条 申请设立基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主要发起人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二) 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主要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经验、连续盈利的记录,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除外;(三) 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标准;(四)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平安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