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介绍 抵押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介绍 导语:所谓的抵押合同,通常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那么这类合同在哪些情形下是无效的呢
今日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抵押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一、《担保法》第 37 条规定,以以下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 1、土地全部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全部土地使用权
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 4、全部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二、《担保法》规定必需进行登记的抵押合同未登记的,如以航空器、车辆、船舶、林木、企业设备等动产,以城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抵押的合同,必需到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未到主管部门登记的
三、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 6 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设立抵押的债务设立抵押的合同无效
四、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状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抵押合同无效
五、国有企业的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抵押合同无效
【延长阅读】担保债务的主要履行方式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商定,可以依据以下方法履行担保债务: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依据商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确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