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专利权初审决定作出后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 〖案情〗 原告:元大金属实业(深圳)
被告:常州市电开工具厂
1999 年 3 月 4 日,蔡水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滑板车的刹车装置〞的有用新型专利并获授权,专利号为 ZL99203943
该专利权利要求为:1、一种滑板车的刹车装置,包括车架主体、车轮定位架,其特征在于在后轮定位架上绞结车轮盖,车轮盖的内外表设置与后车轮配合的刹车弧面,并设有一使车轮盖常态时与后车轮别离的弹性元件
2、根据权利要求书 1 所述滑板车的刹车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元件的首端固定于车架主体,末端抵于车轮盖的内外表
3、根据权利要求书 2 所述滑板车的刹车装置,其特征在于相对车轮盖的背部位置,于后轮定位架上设置制动面
同年 12 月 20 日,蔡水德授权原告生产、加工、制造及进出口的方式使用涉案专利技术,并委托原告办理涉案专利在我国海关申请保护事宜
2000年 1 月 20 日,蔡水德授权原告独占使用涉案专利
同年 9 月 6 日,上海外高桥海关根据原告申请,对被告出口的 6780 台滑板车予以扣留
10 月 12 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50 万元等
2000 年 6 月 8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信隆车料(深圳)提交的撤销涉案专利权的申请
10 月 13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被告提出的涉案专利权无效申请,以他人已提出撤销专利权请求尚未作出决定前又申请无效宣告为由通知不予受理
11 月 23 日,法院根据被告提交的申请中止审理材料中止了该案审理
2001 年 6 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撤销涉案专利权的审查决定
8 月 22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蔡水德对上述审查决定书的复审申请
2001 年 11 月 7 日,法院决定恢复该案审理
12 月 25 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