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认定 心得体会 第 1 篇:教学事故认定教学事故认定——考试篇 1.未做好考务工作,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2.主考老师或监考老师(监考人员)开考前 5 分钟仍未到考场。 3.主考老师或监考老师(监考人员)缺席。 4.监考人员失职造成考场混乱。 5.命题老师在出试题时,因书写(版图)不法律规范(不工整)、漏题漏字而影响考生考试 1、1-2 题以上 2、3 题以上。 6.试卷数回收与参加考试人员不符 1、1 份。 2、2 份以上。 7.试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 8.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9.教职人员泄露考试内容或弄虚作假的。 10.考试评分以后一个月内,无法提供参加考试学生的考卷: 1、1-10 份。 2、10—20 份。 3、20 份以上。 11.成绩评定前考卷遗失。 12.漏批试卷 1、5 份以下。 2、5—10 份。 3、10 份以上。 13.监考老师擅自离开考场或发现作弊而不及时处理。 14.考试后老师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成绩。 15.考分报出后更改学生成绩。 1、3—6 名。 2、6 名以上。 16.成绩评定后老师没有按规定报送试卷,致使试卷保管无法进行。 17.电脑输入登记学生成绩时: 1、让学生填写或录入出错。 2、故意变更学生考试成绩。 18.老师在一次改卷时累计错改或错算学生考试成绩误差为 1、50—100 分。 2、100—200 分。 3、200 分以上。 19.教务处缺少或丢失在校学生试卷 1、1 个班。 2、一个班以上。第 2 篇:学习《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三、病假 10.教职工因病不能上班,须凭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老师病假 1~3 天者,至教务处办理请假手续;职工病假 1~3 天者,到所属部门办理请假手续。病假 3 天以上者,由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请假条和医院证明均须送交办公室备案。 11.教职工请长病假(半年以上含半年)病愈,恢复工作,需凭医院复工证明办理销假手续,并试工 1 个月(试工期间工资仍按病假工资计算)。试工期满后,确能正常上班者,则补发试工期扣发的工资。 四、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 12.教职工结婚,按国家有关规定给假 3 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可给婚假 10 天(含双休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13.女教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自然流产时,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自然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女教职工法定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天,难产或多胞胎,增加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