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法规名称】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法规分类】财务制度【颁布部门】财政部【颁布日期】【实施日期】【 正 文 】(92)财外1228号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旅行社、饭店(宾馆、酒店、旅店)、度假村、游乐场、餐馆、歌舞厅、修理店、浴池、理发美容店、洗染店、照相馆等各类经济性质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第三条 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企业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第四条 企业的财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制度,并接受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提高经济效益,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第六条 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参加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财务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第二章 资金筹集第七条 设立企业必须有资本金。资本金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等。国家资本金是指有权代表国家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法人资本金是指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个人资本金是指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外商资本金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第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吸收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企业投资。实行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本金的,股本根据股票面值计价。采纳吸收实物、无形资产投资方式筹集资本金的,根据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规定的金额计价。第九条 企业筹集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企业资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筹集。一次性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第一次筹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