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法〔试行〕〔新公消〔2024〕320 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标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条、十一条、十三条规定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时应执行
第四条 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那么,完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等制度,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消防效劳
第二章 级别管辖第五条 各州、市、地和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当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各地结合实际划分范围后,报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确定、备案
未设现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县〔市、区〕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由各州、市、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管辖范围不明确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指定管辖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依据
第十六条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由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会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依据公安部消防局
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公消[2024]52 号)第四条需要进行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根据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条 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