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文会办管理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公文会办工作,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章。 本规章所指公文是指本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法律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包括其他经济类文书、合同等。详细会办范围和处理规章如下: 一、法律规范性文件。 法律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制定〔或代拟〕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肯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法律规范性文件办理程序为:主办科室起草→征求会办科室看法→局长或分管局长召集有关科室商量→征求法律规范相对人看法→法规科审核→办公室核稿→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分管局长会签→局长签发→县政府法制办审核〔登记编号〕→统一发文。 二、政策性措施。 政策性措施是指未列入法律规范性文件制定范围,由本局制定的涉及财政、财务、税收管理的各类地方性政策。 1.财政预算、行财、国企、会管、财政监督等政策性措施涉及多个科室的,其办理程序为:主办科室起草→会办科室会办→法规科审核→办公室核稿→局长〔或授权分管局长〕签发。 2.地方税收业务类政策性措施〔包括制定的税收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其办理程序为:主办科室起草→会办科室会办→法规科审核→办公室核稿→局长〔或授权分管局长〕签发。 3.农业税收业务类政策性措施。其办理程序为:农税科起草→法规科审核→办公室核稿→局长〔或授权分管局长〕签发。 4.其他政策性措施。其办理程序为:主办科室起草→会办科室会办→法规科审核→办公室核稿→局长〔或授权分管局长〕签发。 三、经济文书、合同类。 经济文书合同是指以本局名义与外单位订立的涉及经济往来的各种法律文书材料。其办理程序为:主办科室起草→法规科审核→局长〔或授权分管局长〕签批。 四、会办公文的备案备查。 对法律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措施、经济文书合同等除由办公室归档外,还必需按规定由法规科备案备查。法规科要对备案备查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措施等按规定进行定期清理,发觉问题准时提请订正。 五、会办时限。 本局的会办公文〔在没有特别状况下〕要求会办科室和办公室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审核签留意见;法规科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审核签留意见。局负责人另有办理时限要求的,必需在局负责人确定的规定时限内办结。 六、其他。 其他国家机关或上级部门已有规定,而本规章未复述的,按国家机关和上级部门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