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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住宅审批管理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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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住宅审批管理工作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农村住宅审批管理水平,满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省实施城乡规划法方法》、《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方法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法律规范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的实施看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村民住宅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规划、建设和产权登记、审批、管理。 二、审批职责分工及审查内容 〔一〕属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至少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由乡镇政府依据以下内容审查符合后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答应证》或《乡村建设规划答应证》。 1、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2、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3、用地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是否超过法定标准; 4、建筑间距、建筑外立面、建筑高度、房屋使用功能以及四邻签章等是否符合要求,若四邻不签章,协调不成的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通过; 5、是否已完善用地手续; 6、是否违法建设及是否已查处结案; 7、是否位于地质灾难危险区域; 8、是否选用或参照省市县民居设计图集。 9、自行托付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设计单位是否持相应资质,所设计图纸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要求。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二〕属新建、扩建的,包括新建住宅、加层、旧村连片改造及新村成片建设,由县住建部门和国土部门依据以下内容审查符合后办理农村村民住宅审批手续。县城及开发区规划区内乡镇、村居〔详细名单附后〕村民住宅建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答应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答应证》。其他镇规划区内村民住宅建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答应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其他乡和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住宅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答应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1、国土部门负责审查: 〔1〕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2〕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用地面积是否超过法定标准; 〔4〕是否已完善用地手续; 〔5〕是否违法用地及是否已查处结案; 〔6〕是否位于地质灾难危险区域;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2、住建部门负责审查: 〔1〕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2〕建筑层数、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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