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修改对比表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0年9月27日杭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1月23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1996年5月24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局部条款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 年 6 月 23 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 年 7 月 30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改草案〕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旅游事业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旅游事业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从事经营〔含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 行政区域内 从事客运出租汽 车经营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根据乘客的要求,提供不定点、不定线的运送效劳,并按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运车辆
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机关
各县〔市〕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