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诉状范本民事申诉状范本民事申诉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法律文书
【范本一】申诉人:(申诉人个人基本情况)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民事判决,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此致人民法院申诉人:—年—月—日附:1•原审民事判决书份;2
【范本二】申诉人:李,男,岁,汉族,省县乡村人
被申诉人:郭,男,岁,汉族,省县乡村人
案由: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合理地解决我们房崖宅基地纠纷一案,其事实和理由如下:上述房屋宅基地是土改时农会分给我的
解放前郭是我村 18 家后台之一,村中所有苛捐杂税均由其指派
我村解放时,郭随国民党跑到县城藏匿起来,农会将其财产没收分配给贫穷农民
其中将郭的一座坐北向南院西屋瓦房 3 间和南屋地基三间分给贺;北屋瓦房 3 间和东屋地基 3 间分给我
我一直执管居住至今
时隔 40 余年,即、年,郭以持有其祖父郭土地证为由索要房子
当时经大队、公社、县法院及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为此房确系农会分给我的,分后并执管多年,郭一直未提出过争执,其土地证是错填和误填,依照法律和事实将此房判归我所有
年郭又申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忽略了房子被分出去的事实,避开原一、二审的调查依据,没有分析郭土地证的来历和事实,简单机械地视土地证为唯依据,而将上述财产判归郭所有,我认为是错误的,应当纠正
其理由如下:一、年县解放时郭投敌逃跑,当时农会除给郭留够住的房以后(郭当时 3 口人,留有瓦房 3 间,地基 3 间),将其余财产没收
因我当时 4 口人,无房子住,网,住公房内
农会干部将郭坐北向南院北屋瓦房 3 间和东屋地基 3 间分给我
年土改时又确认给我
现有土改农会干部政治主任贺、民兵营长贺、农会主席贺都证明北屋是给我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