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分红协议书甲方(目标公司控股股东):身份证号:乙方(目标公司员工):身份证号:丙方(目标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鉴于:1、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主营业务为;2、甲方、乙方均为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甲方是目标公司控股股东,乙方为目标公司员工;3、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期、有效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倡导价值导向的绩效文化,建立股东、公司与员工个人三方之间的利益共享和约束机制,甲方、丙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由甲方让渡目标公司 10%的股权分红给乙方作为激励。甲方、乙方、丙方(以下统称“各方”)本着平等协商、公平自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就甲方让渡目标公司 10%股权分红给乙方作为激励事宜,达成共识,特订立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各方共同信守。第一条释义21.1.内部股:甲方以激励为目的,让渡给乙方的目标公司股权分红权,内部股份持有者不是目标公司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仅享有参与目标公司年终净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股东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1.2.分红:指目标公司年终税后可分配的净利润。第二条目标公司基本情况名称: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100.00 万元经营范围:第三条股权分红授予与分配3.1.甲方以激励为目的,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将目标公司 10%的股权分红让渡给乙方,内部股份持有者不是目标公司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仅享有参与目标公司年终净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股东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3.2.乙方获取股权分红的前提为甲方年终税后有可分配的净利润,如果当年亏损则没有分红。3.3.乙方取得的内部股份分红,仅仅是甲方以激励为目的让渡目标公司10%股权分红给乙方,与目标公司实际股权无关;乙方不能据此认为在甲方有相应 10%的股权,不得以此内部股份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乙方亦不能以其内部股份要求甲方折成现金退出或要求甲方收购。3.4.乙方提前终止与目标公司的劳动关系或者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或目标3公司的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其他任何因为各方原因而使劳动关系解除,基于本协议的激励性质,各方认可:乙方离开目标公司或者解除与目标公司的劳动关系,则本协议自动终止且乙方不再拥有相应的分红权;乙方离职或解除劳动关系前一年已进行的分红可不退还,但当年的分红不再分配给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