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业效劳收费管理实施方法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效劳收费管理实施方法?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房产〔建设〕局,各物业管理单位: 为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南京市物业效劳收费管理实施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物业效劳收费管理实施方法?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二 00 五年二月十八日 附: 第一条 为标准本市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效劳收费管理方法?、?江苏省物业效劳收费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效劳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舞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效劳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效劳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本市物业效劳收费的管理方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效劳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效劳内容、效劳质量相适应的原那么。 第七条 物业效劳收费包括公共效劳费和代收代办效劳费、特约效劳费。物业效劳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效劳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效劳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效劳等专项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效劳收费和满足局部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效劳、代收代办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效劳收费,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效劳内容、效劳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中约定公共效劳收费标准〔水平〕、计费方式、计费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