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餐饮效劳许可管理方法〔试行〕为标准餐饮效劳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餐饮效劳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
北京市食品平安条例
、原卫生部公布的
餐饮效劳许可管理方法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
餐饮效劳食品平安操作标准
餐饮效劳许可审查标准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一章 餐饮效劳许可管理第一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乡村民俗旅游户、夜市餐饮效劳、餐饮具清洗消毒效劳等业态方式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餐饮效劳许可管理工作,但不包括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
餐饮效劳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效劳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效劳经营活动
第二条 本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工作方针,根据属地负责的原那么,依法开展餐饮效劳许可工作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市餐饮效劳许可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督查各区县局及各直属分局餐饮效劳许可工作
市局、各区县局及各直属分局根据事权划分,负责相应餐饮效劳许可工作
第四条 餐饮效劳提供者是食品平安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标准从事经营活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平安,接受社会监督,承当社会责任
第五条 本市建立餐饮效劳许可信息公示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其许可的餐饮效劳提供者名录
第六条 申请餐饮效劳许可的餐饮效劳提供者,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平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与其从事的餐饮效劳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七条 本市小吃店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小于 30 平方米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 30 至 100 平方米的,其餐厅、厨房、库房面积的比例宜为 1:0
2;经营凉菜的,凉菜间面积不小于4 平方米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 30 至 50 平方米的,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