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暂行方法 (武政[1998]66 号) 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根本生活,进一步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以下简称统帐结合〕的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 号〕,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经法定程序确定,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企业和在职职工共同承担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退休人员按缴纳根本养老保险情况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城区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在职职工的退休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包括其它个体劳动者,下同〕业主、帮工和退休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企业和人员,不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 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实行统帐结合的制度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根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分开、保障水平与经济开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那么。 第五条 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职工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逐步建立多层次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除本方法规定的根本养老保险外,有条件的企业应积极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提倡和鼓舞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二章 根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七条 企业以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下同〕为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超过局部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第八条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 25%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 4%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每月按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的 20%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业主和职工个人,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 4%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