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规定 为了强力推动我街殡葬管理工作,确保区人民政府下达的一级责任目标落实到位;确保我街殡葬火化率 100%,属地火化率 100%;确保殡葬市场管理秩序,促进殡葬管理工作上水平、上台阶
根据 xx《殡葬管理工作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讨论决定对殡葬管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凡出现 1 例棺葬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必须在 7月之内进行取尸火化
同时,对党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判并分别罚款 100 元
二、凡出现 1 例棺葬或套葬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其住点国家工作人员给予罚款 100 元的经济处罚;出现 2 例或 2例以上棺葬或套葬的所在单位住点国家工作人员给予扣除全年预算外工资 300 以上、500 元以内的经济处罚
三、凡属救助照顾对象的直系亲属出现棺葬或套葬的,除在 7 日内必须取尸火化外,属 6 种救助对象的、城乡低保对象的、享受农村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对象的,根据有关文件重新从严核实,如不符合条件取消其享受资格
属申请各类定补、城乡低保、特困救助对象的,三牛肉不予审核、申报、审批
四、从事民政工作的干部或职工,根据住点包块的责任范围,凡出现 1 例棺葬或套葬的,给予 200 元的经济处罚;出现 2 例棺葬或套葬的,给予扣除全年工资 500 元的经济处罚;出现 2 例以上棺葬或套葬的,调离民政部门,并降职使用
五、经年度目标考核,凡火化率未达到 100%、出现棺葬或套葬的实行一票否决
农村工作指导组、村、社区居委会,单位不能被评为红旗单位、文明单位、个人不能评为标兵、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或优秀公务员
并且分别给予党政正职500 元、分管副职 300 元的经济处罚;凡火化率低于 5‰且出现棺葬或套葬的、或出现 2 例以上棺葬或套葬的单位,列入当年的重管单位;凡连续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