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气溶胶灭火系统设计要求 适用范围气溶胶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1)电气火灾;如发电机房、变配电室、电动设备、电缆设施等;2)固体表面火灾;如物资库、图书库、档案库等;3)液体火灾;如可燃液体(涂料等)存储仓库、喷涂设备间、燃油发动机、燃油锅炉等;4)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不适用于人员密集场所、某些特种化学品(火药、氧化剂、活泼金属等)的场所
防护区要求 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 500m2,高度不宜大于 6m,容积不宜大于 1600m3
当实际的防护区面积大于上述条件时,宜采纳防火卷帘设置成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防护区的环境温度范围为-20℃~55℃,环境相对湿度不大于 90%
防护区不宜有不能关闭的开口,防护区内与其它空间相通的开口,应能在灭火剂喷放前自动关闭;否则应将防护区扩大到与之相通的空间或实行防止或补偿灭火剂流失的措施
防护区不能关闭的小孔隙会影响到防护区的非密封度(总开口面积与防护区空间容积之比,用 λ 表示,单位:m-1)
当非密封度 D≤ 时,补偿泄漏问题可忽略不计
否则应计算泄漏补偿量
但非密封度 D 最大不宜超过
气溶胶灭火装置释放时超压很小(ΔP≤100Pa),可通过门窗的缝隙泄压,一般不需要泄压口
气溶胶灭火剂用量计算 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灭火密度的 倍(见 GB50370-2024)
灭火剂的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W=C﹒V﹒Kv式中:W——气溶胶灭火剂设计用量,kg;C——灭火设计密度,kg/m3;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密度为 kg/m3,C= kg/m3;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电气设备火灾,C= kg/m3;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火灾,C= kg/m3;V——防护区容积,m3;Kv——容积修正系数
V<500m3,Kv =;500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