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法〔试行〕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保证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标准运行,根据河北省卫生厅等六部门
全面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卫药政〔2024〕1 号〕,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 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在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在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委员会监督下,由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药械采购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管,食药监部门负责对中标入围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直驻石家庄市医疗机构的采购工作由省卫生厅监管,华北石油管理局、中石油管道局和省直驻石以外医疗机构的采购工作,由省卫生厅委托驻地市卫生行政部门监管
第三条 全省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
鼓舞其它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除国家实行特别管理的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方案生育药品不实行集中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等可不实行集中采购以外,其他药品〔包括根本药物〕全部按规定参加全省统一的药品集中采购
第四条 编制全省统一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采纳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的方式进行集中采购
未列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药品,由医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采购
第五条 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的药品目录,由卫生厅统一制定
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的药品目录,按省卫生厅等六部门
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网上竞价采购药品目录的通知
(冀卫规财字〔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