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综合医院麻醉科临床麻醉管理规范四川省综合医院麻醉科临床麻醉管理规范(试行)(2007 年 4 月 16 日)川卫发〔2007〕3 号文发布总贝 y为保证临床麻醉质量的持续改进,医院要强化麻醉质量管理,优化麻醉工作人员结构,完善麻醉科建制,配备麻醉及抢救设备仪器,健全麻醉工作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操作规范、诊疗常规和质量标准,提高麻醉质量,确保麻醉安全。根据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范。一、医院的麻醉科应根据卫生部《关于将麻醉科改为临床科室的通知》的要求进行设置。二级以上的综合医院必须有独立的麻醉科建制。二、各级医疗机构应根据医院特点及所承担的医疗、教学、科研工作配备麻醉科工作人员。二级综合医院麻醉科应有主治医师职称以上的麻醉医师主持工作,三级综合医院麻醉科应有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的麻醉医师主持工作。临床麻醉由麻醉医师负责。严禁一名麻醉医师同时独立进行二台或二台以上麻醉。三、麻醉医师在医疗活动中必须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更新知识,在临床麻醉中不断提高麻醉质量和病员对麻醉的满意度。麻醉医师必须获得国家执业医师资格,并经过专业培训。四、麻醉科必须配有足够的且与该科业务相适应的麻醉、监护与急救设备,以满足麻醉和急救工作的要求。五、凡在医疗机构内施行麻醉的场所,应具备供氧、监护仪、人工通气装置、吸引器等设施,配有急救药品和器械,确保病人安全。六、施行麻醉前麻醉医师应访视病人,拟定麻醉方案,并向病员说明拟施麻醉方式等需告知的内容,征得其同意并签署麻醉知情同意书。麻醉医师应遵守麻醉操作和管理常规,确保麻醉安全,术后麻醉医师应及时访视病人,并做好记录。门诊手术麻醉后病人是否离院应由手术医师和麻醉医师共同决定七、本规范适用于二级以上(含二级)综合医院和外科性质的二级以上专科医院。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第一章麻醉科管理第一节麻醉科的设置一、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置独立麻醉科,应设为独立二级学科一级临床科室。二、麻醉科医护人员编制。具有手术室的医疗机构,手术台与麻醉医师比例为 1:1.5;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比例为 1:2.5。承担体外循环心脏手术等麻醉任务,还应酌情另加编制。开展疼痛治疗增加编制 1〜3 人。三级综合医院应开设疼痛门诊、麻醉后恢复室,恢复室床位与医师比例为 3:1,床位与护士比例为 2:1。二级综合医院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麻醉恢复室。医院根据情况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