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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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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申请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分别由市(州)政府、省直部门、行业和大型企业及有关社会力量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并抄送省教育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具体的申报材料由省教育厅受理。二、初审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依据申报材料对申报学校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依据初审情况,对申报学校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拟定列入专家组考察的学校名单。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申办学校是否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就业前景是否较好,是否符合全省高等职业教育设置原则;办学条件是否达到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标准;办学形式、学校名称、申办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三、公示将初审通过的申办学校的基本信息,通过湖北教育信息网等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在公示期间,省教育厅设立专门的信箱和电话。对通过初审的学校,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是核查学校办学条件(占地、校舍、实验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教学及生活设施等);学校师资及管理干部队伍的情况;学校主干学科专业的情况;教学、行政及后勤等有关方面的情况;经费来源情况;社会力量办学的还要考察投资方及其法人代表的情况。专家组按照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被考察学校的上述情况写出客观真实的考察意见,并签名。五、评审在专家考察的基础上,召开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评议委员会专家通过审查原始资料,听取考察组专家关于考察情况的汇报,在讨论的基础上,对被评学校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实行差额淘汰的办法,每位专家赞成票数不得超过当年省政府确定的新设学校数,赞成票达到参会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六、审核省教育厅对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申办学校进行审核后,书面报省政府.七、审批与备案省政府对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通过的学校进行审定和批复,并按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向社会公布。一、申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0 号)、《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399 号)、《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 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提出的贯彻意见(苏劳社培[2004]64 号)。二、申办条件学校性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申报受理部门:举办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地区范围内面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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