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 收 规 范(征求意见稿)二○一九年六月一、 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全国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监督管理工作,统一改造升级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验收方式、验收规则以及判别准则,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质量和目标完成,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2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 、AQ6201、AQ1029等制定本法律规范
二、 适用范围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全新安装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改造后升级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验收
各省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有特别要求的,应满足其规定
三、 验收主体 验收工作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验收的开展方式是验收内容中的合法性、试运行有效性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行组织,技术性能指标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需通过安标国家中心培训考核,并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和授权)组织实施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根据辖区内煤矿数量、种类、升级改造工作进展等制定验收实施方案
四、 工作要求 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组织实施验收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做好监督和抽查工作,抽查比例应在验收实施方案中明确,原则上不低于5%
五、 验收条件 申请验收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需符合以下条件
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要求,取得有效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
完成安装调试后经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且运行正常; 3
经升级改造承担单位或使用单位测试和自评估,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要求以及各省特别要求
六、验收内容 验收内容包含以下三类 22 个项目
合法性:包括安标有效性、技术资料完整性、设备合法性和管理合规性,共4个项目;2
试运行有效性:包括试运行期间历史数据有效性和完整性,共2个项目;3
技术性能指标:包括传输数字化、抗电磁干扰能力、系统架构、采掘面传感器防护等级、分级报警功能、断电功能、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