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车辆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环卫车辆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保证城市道路清扫和垃圾、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是指城市环境卫生单位用于城市垃圾、粪便清运和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以及其它配套使用的车辆
第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所需资金,根据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专款专用
资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技术经济定额指标核定,流动资金额的核定,根据《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一般应当由市集中管理,大城市可以实行市、区两级分管
第六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进展,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专用车辆的进展计划
属于国家和地方计划分配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现行的物资管理渠道,申请平衡安排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进展规划; (二)起草或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法规、标准; (三)组织讨论、开发、鉴定和推广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系列产品; (四)组织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工作; (五)归口管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的标准化工作,办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进展规划;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包括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主要总成的报废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