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单位应急能力评估标准(试行)考评说明1
本评估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基层单位(即各三级单位)应急管理、应急预案、应急培训和演练、应急预警与处置、应急资源等应急能力的评估工作、二级单位对基层单位开展审核工作和集团公司对基层单位开展抽查工作
本评估标准共 5 项一级要素、23 项二级要素、88 项评估要点
应急能力评估采取基层单位自评、二级单位审核、集团公司抽查的三级“应急能力评估机制”
基层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估;二级单位每 2 年对矿山、危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冶金行业以及生产经营环节存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重大危险源的基层单位至少开展一次审核,每 4 年对其他行业基层单位至少开展一次审核,审核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根据备案情况按照电力、矿山、化工、冶金、物流和其他等行业分类,安排抽查
单独以三级单位形式存在,且员工人数未达到 30 人的水电站、风电场、光伏电站,下列要素可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参照评估标准按以下要求落实:组织机构:应急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协调部门和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分管部门的设置和职责可根据人员实际配置情况调整或合并
如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综合协调和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预案体系框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处置卡)的编制可根据实际需求调整或合并
如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将专项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合并在综合预案中
演练计划: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中实战和“双盲”演练比例可根据生产经营实际进行调整,但最低不能低于 20%
演练策划与实施:演练领导小组及策划组、执行组、保障组、评估组等专业工作组可根据人员配置情况进行调整或合并,具体工作可指定专人负责
救援队伍: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和急救员的配置和职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合并
评估单位应根据评估标准的有关要求,针对应急工作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