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国际原子能机构法规核电厂和其它核设施安全的质量保证(IAEA:50-C-Q-1996)精品文档1
引言基本情况(§101-104)目的(§105)范围(§106-107)结构(§108)2
管理质量保证大纲(§201-205)培训和资格考核(§206)不符合性控制和纠正措施(§207-208)文件控制和记录(§209-210)3
执行工作(§301-303)设计(§304-305)采购(§306-308)针对验收的检查和试验(§309-310)4
评定管理者自我评定(§401)独立评定(§402-405)附录(Annex):有关基本要求的补充信息精品文档1
引言基本情况101
本法规属于 IAEANUSS 规划的一部分,它规定了核电厂安全有关的各种质量保证大纲制定和履行方面要采用的基本要求
这些基本要求既适用于营运单位(对核电厂负有全面责任的单位)的质保总大纲,也适用于核电厂寿期每一阶段质保分大纲
本法规(50-C-QA(修订 1)的修订版)仅包含为确保安全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
所以法规正文已明显地浓缩,而有关怎样履行基本要求的指南包括在相应的安全导则内
因此法规非常简练,仅列出要求
并注意到确保早先版本的所有要求都得到保留
先前法规的某些要求,如监查和培训,在新版本中得到扩展,使得更为全面并提供更好的指导
在整个已修订的法规和相关安全导则中,强调的重点是:管理者、工作从事者和工作评定者对确保质量和实现安全都有贡献
这种以绩效为基础的质量保证方式,有助于纠正一种普遍的误解——质量保证只包括形式主义的要求
营运单位必须证明他们有效地完成质保要求的情况达到核安全管理部门满意的程度
为了把焦点集中在绩效上并强调诸如设计者、建造者、运行者、维护工人和辐射防护人员等工作从事者的全部责任,本法规中避免明显地提及核安全管理部门
主要目的是促进、支持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