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民政工作制度 一、民政办工作职责 (一)仔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推动居务公开,承担培训社区居委会干部工作及社区服务工作
(三)负责辖区拥定优属,优待抚恤工作
承担市、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实施辖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落实,承担日常的办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管理的指导扶贫济困、社区捐赠等社会互助活动及对口帮扶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残疾人工作法律、法规,负责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七)负责辖区社会福利事业工作,承担孤寡老人、孤儿等特别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工作
(八)负责辖区老龄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承担辖区老龄日常工作
(九)负责辖区地名管理,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十)负责辖区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
二、服务项目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二)五保收养服务
(三)优待抚恤服务
三、办事程序和条件 (一)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1、本辖区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属救助对象
2、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局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须以书面形式说明申请救助事由,并如实填报个人和家庭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社区居委会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
4、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天内,对申请人有关情况及其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区民政局应在 10 天内对申请做出审批决定
决定不予批准的
,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事由
5、经批准给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由区民政局发给《保障金领取证》,救助对象凭证按月领取救助金
6、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领取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