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招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监察室对招标管理工作的监督,促进招标管理制度和流程的落实,不断提高招标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察室依法对招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相关部门和负责人要为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工作提供条件
上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对下级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招标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三条 参加监督招标工作的纪检监察人员必须经监察室授权和批准;必须熟悉和掌握与招标投标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必须严格遵守监督纪律,坚持监督原则,不得参加招标具体工作,仔细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招标规定和纪律,各级领导人员,凡不担任专家评委的,一律不得参加评标活动,特别情况需要参加的必须由领导班子讨论批准
第五条 监督原则(一)坚持依法监督,严格执纪的原则
(二)坚持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三)坚持效益最大化,维护国家、公司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 监督职责(一)保证国家和招标投标规定和原则的落实
(二)保证招标工作的过程程序严密、操作法律规范
(三)受理有关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监督范围(一)物资采购项目的招标过程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过程
(三)施工单位的入围过程和招标过程
(四)设计单位的招标过程
(五)大宗办公用品采购项目的招标过程
(六)其他项目的入围过程和招标过程
第八条 监督内容(一)对招标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集中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会,了解掌握招标采购计划安排和进展情况,对违反有关纪律的人员和事情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评标专家库组成人员的资格审查
(四)对投标单位入围资格的审查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