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住房租金支出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住房租金支出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根据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500 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100 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800 元。 《办法》规定,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每月 1000 元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 240 个月(20 年)。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住房租金支出 《办法》指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 6 项专项附加扣除。《办法》共有 9 章 32 条,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的原则和 6 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扣除标准、扣除方式,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办法》规定,纳税人子女在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的支出,以及子女年满 3 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支出,纳税人可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每孩每月 1000 元扣除,也可选择夫妻双方分别按每孩每月 500 元扣除。 《办法》规定,纳税人在境内接受继续教育发生的支出,其中属于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按每月 400 元扣除,扣除期限不能超过 48 个月(4 年);属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扣除3600 元。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住房租金支出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180 万元以上的。 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未达到前项规定的定量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根据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