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 财务约束机制,根据《临沂师范学院财务制度》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如实反映我院财务状况,对我院的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第三条 学院的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数额较大开支(500 元以上),需经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学院设兼职会计和兼职出纳各一人
会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养
第五条 美术学院支出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采纳支出预算审批制度
第六条 各部门、各系根据实际需要提前预算下学期办公、教学用品的数量、金额,经院长同意后,报党委会审核
第七条 预算一经确定,财务人员、各部门应维护预算的严肃性,预算的调整必须严格控制,如确须调整,要报程院长审批
第八条 会计、出纳应每月对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对、结算
严格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九条 严格执行临沂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建立健全办公、教学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管理制度
支出业务必须 2 人以上经办,单据须 2 人共同签字
不得超出学校定点采购范围
第十一条 办公电话费用支出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严格财务监督
定期向本院教职工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财务监督
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十三条 学院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根据职权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美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