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情报资料上报争辩 1 航空情报飞行原始资料上报工作 以往,飞行程序设计部门隶属于航行情报部门
当机场需要调整飞行程序时,直接向飞行程序设计部门提出
由飞行程序设计部门完成程序设计,并与航行情报部门按航空情报资料公布要求一同完成根底资料的制作,制作完成后交于地区管理局进展审批;审批完成后,航行情报部门按要求逐级上报飞行程序
这个时期内,航行情报部门是始终参加飞行程序制作至最终公布的全过程,并对其质量进展把控
随着飞行程序设计的市场化,以往的飞行程序设计部门也逐步从航行情报部门中脱离
在此阶段,飞行程序设计部门连续担当飞行程序设计的工作,也担当着飞行程序资料上报的工作
航行情报部门的业务重心那么倾向于航行通告和机场细那么的修订
此时,飞行程序原始资料上报的工作流程就转变为:飞行程序设计部门完成设计后直接上报地区管理局审批,审批后直接抄送空管局情报中心印刷出版
目前,除了中南地区外的大局部地区仍处于这个阶段,该流程会导致以下问题
2 存在的问题 2
1 飞行程序原始资料上报工作不标准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章
,民航航空情报根本工作内容包括收集、整理、审核民用航空原始资料和数据,编辑出版一体化航空情报和各种航图
民用航空情报效劳机构分为三级:①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②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③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章
规定中,三级情报机构均有对航空情报原始资料进展审核的职责
中国民用机场原始资料供应及上报规程
第四章也规定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上报途径必需按机场情报单位、地区情报中心、全国情报中心逐级上报的要求
飞行程序属于我国一体化航行资料的重要组成局部,其必需遵循航行情报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所述,现阶段大局部地区的飞行程序原始资料上报流程并不符合我国现有规章的要求
上报流程不标准会导致当机组或二、三级情报机构觉察飞行程序资料存在问题时,核实难度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