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刑事合规(二)——以刑事合规体系的激励机制为视角上一篇文章《企业刑事合规(一)——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为视角》以具体案例的视角展示了企业在缺乏有效刑事合规体系的情况下,其主要负责人可能存在的刑事责任
对于我国刑法体系管辖的企业而言,经营资格的剥夺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是两项最重的惩罚
企业建立合规计划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通过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去隔离风险,尽可能减少上述两种惩罚出现的概率,或者在出现上述两种惩罚风险时,能够及时识别风险并将风险给企业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那么,构建合规体系对于企业来说就存在一种激励机制,即企业希望通过合规计划的建立,合理地避免一定程度上的消极后果,获得一定程度上的利益,换言之即企业建立合规计划的动力
(一)刑事合规计划激励机制的域外考察合规管理、业务管理与财务管理并成为企业管理的三大支柱,是当代企业治理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已经成为企业内部发展的世界性趋势
美国作为企业合规机制的先行者,其法律制度的设计包含刑事合规计划激励机制的内容,迫使企业在刑事惩罚和合规计划的建立中作出选择
例如,美国检察机关会根据涉嫌犯罪企业的合规计划建立情况来确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来决定是否定罪,亦或是在完成定罪程序中,来决定是否减轻刑事处罚
因此从程序上来说,企业建立刑事合规计划的主要动力或者说激励机制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以合规为根据作出不起诉;二是企业以合规作2为无罪抗辩事由;三是法院以合规计划作为从轻减轻量刑情节
1、检察机关以合规计划为根据作出不起诉美国确立的暂缓起诉协议(简称 DPA,DeferredProsecutionAgreement)与不起诉协议(简称 NPA,Non-ProsecutionAgreement)影响深远,检察官将根据涉嫌犯罪企业的合规计划的实施情况来决定是否达成上述和解协议,并设置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