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物业管理实施细那么第一章 总第一条 为了标准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那么。 本细那么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效劳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那么,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老旧住宅小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逐步改善老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老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效劳企业。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我市物业管理的相关标准性文件; 〔二〕指导、监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区范围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 〔四〕负责物业管理重大矛盾纠纷协调处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以及对物业效劳企业效劳行为的监管; 〔六〕指导、监督市物业管理协会开展工作,促进市物业管理协会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 〔二〕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 〔三〕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四〕负责对物业效劳企业效劳行为、效劳质量、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为的日常监管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