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完善 一、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建立 1979 年 7 月 1 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我国在立法上正式建立了刑事证据制度,证据方面的内容主要规定在第一编第五章中,共七条
此外,还有一些相关规定散见于第二编第二章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以及第三编审判
1979 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一条“指导思想〞中开宗明义地规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
在证据制度方面,那么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理论根底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的集中表达
它与证据理论是普遍理论与部门理论的关系,即一般与特别的关系
〞{1}根据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思想,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办案人员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实践去发现证据和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努力使自己的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假如做到了这一点,办案人员的认识“即具有真理性
〞{2}人们认为,只要办案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用正确的方法收集、分析证据,任何案件的事实都是可以查清的
{3}192 1979 年刑事诉讼法所建立的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理论根底的证据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
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为目标
根据传统对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原理的理解,认为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并且是可以被正确认识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任务自然就是“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或案件的真实情况〞
{4}114“司法机关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只有到达客观真实的程度,才谈得上正确适用法律,从而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才可能真正做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国家、集体利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4}116 2
诉讼的进行与案件的处理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的根底上
“以事实为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根本原那么,1979 年刑事诉讼法第 4 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