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一、总 那么〔一〕为了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及有关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
〔三〕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那么,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四〕合作社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五〕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纳权责发生制
会计记账方法采纳借贷记账法
〔六〕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
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七〕合作社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
对于成员提出的问题,会计及管理人员应及时解答,确实存在错误的要立即纠正
〔八〕财政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规定职责,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和有关法规政策等,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本制度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会计核算的根本要求〔一〕合作社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二〕合作社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
〔三〕合作社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
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