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方法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投资综合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参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方法
前款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第四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或者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应当公开招标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建筑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选择招标方式
第五条 符合工程建设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建筑工程,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承包商或者供给商
前款所称有形建筑市场系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效劳的固定场所
第六条 依法应当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人可以对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实行总承包招标
第七条 建筑工程招标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且分别具备以下根本条件:〔一〕勘察、设计招标:工程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已经批准,勘察、设计所需的有关资料收集完成,勘察、设计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手续已经办妥;〔二〕监理招标:可行性讨论报告已经批准,建设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手续已经办妥,监理资金已经落实,施工阶段监理招标的 ,还应当完成勘察和设计工作;〔三〕施工招标: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