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监发〔2024〕6 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贷款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法律规范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贷款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贷款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贷款公司的投资人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四条 贷款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五条 贷款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 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