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维修》GA95-2015本标准的第 4〜7 章、第 9 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 GA95—2007《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和 GA402—2002《1211 灭火器报废规定》。本标准以 GA95—2007 为主,整合了 GA402—2002 的部分内容,与 GA95—2007 相比较,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修改了标准的范围(见第 1 章,2007 年版的第 1 章);——增加、删减和修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 3 章,2007 年版的第 3 章);——增加了对灭火器用户的要求(见4.1);——修改了对维修机构的授权要求以及责任(见 4.2,2007 年版的 4.1、4.2 和 4.3);——增加了维修机构应获得相应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要求(见 4.3);——增加了灭火器生产企业应向授权的维修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管理支持及对其维修活动进行监督的要求(见 4.5);——增加了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的再充装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的规定(见 4.6);——删除了对维修能力检验的实施机构的要求(见 2007 年版4.4);——修改了对维修场所的要求(见 5.1.1、5.1.2 和 5.1.3,2007 年版的 5.1.1、5.1.3 和5.1.4);——合并和修改了对维修设备和检验设备的要求(见 5.2,2007 年版的 5.2 和 5.3);修改了对维修人员的要求(见 5.3,2007 年版的 5.4);——修改了维修质量管理的要求(见 5.4,2007 年版的 5.5);——删除了维修条件检查判定规则(见 2007 年版的 5.6);——修改了维修前的检查记录的要求(见 6.1.1,2007 年版的 6.1.1);——修改了维修程序(见 6.1.2,2007 年版的 6.1.2);—增加了维修前检查的要求(见 6.2);—增加了拆卸灭火器后的检查要求(见 6.3.2 和 6.3.3);——增加和修改了对灭火剂回收处理的要求(见 6.4,2007 年版 6.2.2);——修改了水压试验要求(见 6.5,2007 年版 6.3);——修改了可更换零部件的要求(见 6.6,2007 年版的 5.5.8 和 6.5);——修改了再充装的要求(见 6.7,2007 年版的 6.6);——修改了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的要求(见 6,8,2007 年版的 6.7);——修改了灭火器的报废和处置要求,并增加了向社会提供报废回收服务的要求(见 7.2、7.3、7.4、7.5 和7.6,2007 年版的 7.2 和 7.3);—修改了试验方法(见第 8 章,2007 年版第 8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