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上诉状范文最新民事上诉状范文【1】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28 岁,汉族,工作单位: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长白山景区治理有限公司上诉人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08)延民初字第 4509 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08)延民初字第 4509 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对本案进行改判,即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丧葬费 10256.5 元、死亡赔偿金225710.4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 元、被扶养人一辈子活费 21400.75 元、尸检费 500 元、证人出庭费用 2286 元、上诉人交通费、差旅费 4732 元(共计 314885.65 元);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严峻错误原审法院不顾法庭调查的实际情况,甚至在全然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事实认定,严峻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是对上诉人极大的不公。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上的错误有以下几点:1、原审法院认为一路上,景区讲解员在车内广播讲解以及不断提示按景区内规定线路游览,严峻背离了事实情况上诉人提供的录音证据表明,景区讲解员在上山的大巴上,只有一句关于安全的提示,就是长白山是火车喷发形成的,地表的土壤和岩石比较疏松,希望大伙儿在游览过程中按照确定的路线行走,并不是如原审法院所认为的那样,进行了不断地提示。此外,不管是讲解员的提示依旧门票的提示差不多上不科学、不充分的,因为这些提示仅仅告诉游客要按照指定路线行走,但并没有以任何形式告诉游客指定路线是什么,景区内也没有设置任何引导标识。原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讲解词书面稿,认定讲解员进行了不断地提示是对被上诉人的有意包庇,因为讲解词仅仅是书面稿,并不能证明案发当日讲解员就是按照那个讲解词对被害人进行了讲解和提示,且那个讲解稿讲解的也不够明确,也没有告诉游客指定路线或规定的路线是什么。2、原审法院认定被害人王某等人走到景区东侧的紫霞火山口游玩,已离开景区范围,进入爱护区范围,是错误的事实认定依照门票的上的图示讲明,被害人行走及遇难的主峰和天池地段差不多上长白山景区的范围,且门票的文字讲明及导游的讲解差不多上将长白山景区和长白山爱护区当做一个概念介绍给游客的,被上诉人也没有在事故发生地设立标牌显示该地区是爱护区,但在事故发生之后却强调爱护区和景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辩解讲被害人是在爱护区遇难的,不是在景区...